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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層層分解排污指標超排最高可罰200萬元

 

CCTV.com  2009年01月06日 15: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決定,從2009年起,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並且省、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排污指標層層落實到排污單位,超標排放的單位最高將面臨200萬元的罰款。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國華認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必有排污衝動。現在很多污染問題解決不了,癥結之一就是違法成本很低。有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還反映,在調研中一些減排做得好的企業覺得吃虧了,因為企業按照規定排污的就增加了生産成本,而偷排沒被查到的企業就省掉了相對的成本。

  根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政府。設區的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政府。縣(市、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再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據了解,下列企業事業單位,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後才能按指標排污,包括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單位;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單位;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單位等等。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指出,排放水污染物超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據了解,《條例》體現了“獎罰分明”的原則,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産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記者岳德亮)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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