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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保安條例草案部分規定與律師法相背

CCTV.com  2008年02月29日 04:48  來源:新京報  

  本報訊 (記者 陳俊傑)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正在全國範圍內徵求意見,北京律師董正偉前日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增加律師調查取證權。

  《草案》第27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不得修改,且應當留存3個月備查。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複製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董正偉認為,《草案》剝奪了律師根據案情行使的調查取證權,與《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相背。《律師法》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董正偉説,法律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受限制,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卻排除了律師的取證權,這是行政法規違反上位法。董正偉建議,《草案》第27條應賦予律師可以查閱、複製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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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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