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壟斷”保安行業的現狀有望改變,並回歸其“裁判員”角色。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對《保安服務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公安部門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為“監管保安服務活動”。
保安行業存四大問題
現行保安行業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只有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公佈施行的《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干規定》。據了解,當初制定該文件,旨在貫徹中央要求行政機關和經辦企業脫鉤的改革意圖。
然而,根據該文件,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組建,其他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組建。因此,一些學者認為,保安制度法制化需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由公安部門“壟斷”造成政企不分。
對於保安行業的現狀,國務院法制辦分析了4方面問題,即大量非公安機關批准的保安人員未納入公安機關管理;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情況時有發生;保安員因服務不規範引發矛盾甚至形成訴訟;保安員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法制辦稱,公安部經請示國務院,決定對現行的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經辦的政策加以調整,公安機關由“經辦”轉為“監管”。
因此,草案規定: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按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管。對企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情形,草案則規定了向公安機關備案的制度。
保安從業條件細化
草案還規定,保安公司要對保安的一些違法行承擔連帶責任,“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先行賠付;保安從業單位可依法向有關保安員進行追償。”
在保安員的從業條件方面,草案要求,保安員應年滿18周歲、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同時,須初中畢業並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楊華雲)
行為規範
草案規定保安活動服務七不準
“保安禁止暴力追索債務”
草案明確規定了保安員的禁止行為。根據草案: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洩露涉密信息及其他等違法行為。
根據現行的《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干規定》,保安公司不得提供個人人身保安服務。但這未能阻止目前大量存在的私人保鏢。
而昨日公佈的草案,也並未對保安公司是否可提供個人人身保安服務給予明確規定,只是籠統規定保安公司的服務活動,“保安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人力防範、技術防範手段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武裝守護押運等安全防範服務。”(楊華雲)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