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隔一年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
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為了對付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稅現象,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2004年開始執行的《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但正因為備案率低,導致繳稅的人寥寥無幾。”我愛我家副總經理胡景暉説。對此,《規定》中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依法納稅。
民宅出租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規定》中稱,出租人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産、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代收租金不受“一個月”限制
《規定》明確,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仲介公司和經紀人不得佔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原稿中被視作禁止房産仲介“押一付三”的條款───“仲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並沒有出現在《規定》中。這表明,在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繳納幾個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據《北京日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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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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