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簽署第503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27日受權將《特別規定》全文發佈。
《特別規定》共20條。國務院制訂這一規定,旨在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生産經營者、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加強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別規定》明確,規定所稱産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産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産品。對産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特別規定》。
根據《特別規定》,生産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産、銷售的産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産品。生産者生産産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産品標識等。
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産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