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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20日 00: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於今年6月27日的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中新網7月19日電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於今年6月27日的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政府網刊出了該條例的全文,現轉載如下──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範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後,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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