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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條例(全文)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19日 17:4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19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天公佈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已經于2007年7月4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條例全文: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併發布。

    第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條例。

    民用核安全設備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的維修活動,適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並對其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承擔全面責任。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第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産業政策。

    國家鼓勵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標準

    第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合理。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擬定,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佈;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佈。

    民用核安全設備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發佈,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尚未制定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採用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第三章 許可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並且滿5年以上;

    (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製作有代表性的模擬件。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並徵求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從事的活動種類和範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或者範圍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範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託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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