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新華網進行現場直播。以下是直播內容摘要:
[勞動部《職業》雜誌記者]:我想問一下,去年在北京市有一個勞動爭議賠償案,當時勞動者獲得了120萬元的高額賠償。迄今為止,這也是北京市賠償最高的勞動爭議案,第47條有一個關於封頂的賠償限制,可能有人就會説,這條對於很多高收入者的保護不是太有利。我想問一下立法原意和目的是什麼?
[李援]:經濟補償是我們這次立法過程中,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關於經濟補償,本法規定了標準,原來在制定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標準面對的是各種類型的,全國各個地方的情況比較複雜,是不是本法不作規定,然後將來等到實施時由國務院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來作具體的規定。後來經過審議過程中委員們的意見,認為本法作出經濟補償的標準是非常必要的。我們在制定這個標準時遵循了幾個原則:第一個原則,考慮到我們從實施勞動法十幾年以來的實際做法。因為這部法頒布實施以後,要和以前的做法相互銜接,所以第一個充分考慮了現行做法。第二個原則,結合考慮我國這十幾年來,特別是2000年以來,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實際情況是發展的水平和階段。第三個原則,我們考慮了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和方法。經濟補償是什麼呢?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是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時候,有一段時間他在沒有工作、尋找工作、失業期間需要獲得一些物質的幫助,他的基本生活能夠得以保證。在這塊保證基本生活的所謂的物質是由兩部組成的,一部分是失業保險,另一部分就是企業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這在世界上是通例的,根據每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的標準和失業保險的水平。
這次勞動合同法把經濟補償的標準確定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經濟補償為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6個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資,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現在有一些高端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當高的,與低端勞動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勞動者按這個標準,按他的工作年限,要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話,企業的負擔很大。所以,按照國際上的一些通例,對這種情況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額的封頂規定。我們規定對高端的勞動者有兩個杠杠來限制:第一,月工資不得超過本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如果超過了三倍,就按照三倍來發。大家都知道,上個月北京市政府公佈了《北京2006年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年平均工資是36097元錢。按照年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就是3000元錢,按三倍來説就是9000元錢。如果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的工作年限就要支付9000元錢。這個高限如果完全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的話,也是相當高的。所以對高端的勞動者又限制了第二個限額,即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過12個月,最多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是12個月,每月支付9000元錢,最多也就支付給他108000元錢。隨著經濟發展,按照這個水平,可能明年支付給高端勞動者的補償,按照北京市可能就要提高。經過徵求意見,大家認為,對高端、高收入勞動者作這樣的限制是合適的,大家同意作這樣的限制。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