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新華網進行現場直播。以下是直播內容摘要:
[人民日報記者]:勞動合同法經過四次審議,今天高票表決通過。這部被全體勞動者和企業界期待的法律,一直以來備受眾人矚目。我的問題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是否明確要求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與現在的勞動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嗎?勞動合同法與現在正在審議的就業促進法又是什麼關係?謝謝。
[李援]:下面,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這個必備條款裏的第(八)項規定,“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審議的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這個草案曾經在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應該向勞動者告知有關勞動的情況。一些單位説僅僅寫“用人單位告知”還不行,還應該寫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所以我們接受了這個意見,並把“職業危害防護”這項內容寫入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至於説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係,這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是一部比較綜合性的法律,它分別規定了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工資、社會保障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這幾個大的問題的原則性規定,而且它的規定主要是一些有關勞動關係基礎性的問題。勞動法在勞動合同這一章中確立了我國的勞動合同的制度,經過十幾年的實踐以後,現在我們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完善,加以細化,針對現在存在的問題加以規範。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