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新華網進行現場直播。以下是直播內容摘要: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一點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那麼勞動者作為相對的弱勢群體,如果他應該拿到的這些錢拿不到的話,有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謝謝。
[李援]: 你剛剛提的問題是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這部勞動合同法中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來簽訂的。因為在貫徹勞動法十幾年的過程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短期化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非常嚴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簽很多次。很多勞動者就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關係就很難做到和諧、穩定。我們國家和國外相比,勞動合同的短期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國外一些主要的國家,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我們國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佔的比例相當低。原因有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簽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該盡到的責任。比如勞動合同終止,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他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短期化的現象是非常嚴重的。這一次解決這個問題是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相聯絡的。建立勞動關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儘量訂立期限比較長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解決我們現在存在的一些問題。
要解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個重要的思想觀念應該有所轉變,這個觀念包括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個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能造成勞動者依賴於用人單位,不好好幹活。這個觀念實際上影響了我們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次勞動合同法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説,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時現在也出現了一種情況,也説明企業是需要比較長期的用工的,這種情況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勞動關係的長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簽、一年一簽,這個工人用了10年,可以簽10次合同,這就説明他可以簽一個長期的合同來替代這些短期的合同。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