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8日 07:38 來源:人民日報
專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這是10年來我國首次對律師法進行修改。在26日下午的分組審議會上,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和取證難等執業權利保障問題,受到關注。
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13萬多人,律師事務所1.3萬多個。僅2006年我國律師就辦理訴訟案件180多萬件。
可申請檢察院、法院取證
草案第三十四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然而,在實踐中很難得到這些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取證難以進行。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張余慶説建議設置律師行使權利的救濟程序。事實證明,沒有救濟程序作保障的權利,不成為權利。當前律師執業環境艱難,許多依法享有的權利難以實現,其深層次的原因,是律師法沒有規定律師行使權利的救濟程序,當律師權利受到侵犯時,救濟無門,投訴無路,這是立法上的一個明顯不足。比如,老闆欠薪,員工可以申請仲裁或進行民事訴訟,但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時,去找誰解決呢?無人可找,無路可走。只有用法律規定救濟程序,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這些老大難問題,才能解決,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
“出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草案第三十六條: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草案對律師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原則予以細化。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律師履行訴訟代理人和辯論人的職責,充分發揮法院庭審功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祝銘山説,這是律師豁免權的體現。“過去的律師,特別是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開展辯護時心存顧慮,因為社會上長期以來有一種偏見,認為他們就是站在壞人的立場上為犯罪分子説話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葉如棠説草案規定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這幾種除外情況,我的疑問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如何理解?洩露國家機密可以算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除了洩露國家機密以外,還有什麼是通過言論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如果將這一條改寫為“洩露國家機密”,就比較好把握一些。
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草案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已經採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草案這些規定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沒有衝突,但更加具體明確。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認為,草案規定的“不被監聽”,應該肯定。他同時提出修改意見:“‘在已經採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如果法律最終這樣規定,律師到派出所去,派出所警察説‘我們不能提供採取安全措施的場所,所以必須在旁邊站個人’,律師怎麼辦?看守所要設置律師會見室,對此法規已有明確要求,在這裡不必再規定。”(記者宋偉 毛磊)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