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
一則國家大劇院被訴“戶籍歧視”的報道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明豫的注意。她在25日分組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時呼籲,法律應該明確界定就業歧視行為及法律責任,以遏制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
今年4月11日,中央財經大學應屆畢業生黃元健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狀告國家大劇院。在國家大劇院的招聘啟事中,明確要求應聘人員具有北京市戶口。黃元健認為,啟事中包含明顯的“戶籍歧視”,但這場訴訟至今未能立案,法院的理由是黃在該事件中並非直接的利益相關者。
“為什麼沒有受理?就是因為起訴的人不是直接的受害者,從法律上來講,有必要對於什麼叫就業歧視做明確的規定。”李明豫委員説。
張美蘭委員則引此前某門戶網站所作一次調查説,接受調查的大學生網民中,表示遭遇過性別歧視的網民比例高達32.75%。今年年初,西南政法大學針對500名學生所作的調查也顯示,70%的女性認為,求職過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況;60%的男生也承認存在這種歧視現象。“隨著就業市場壓力的增大,女性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張美蘭委員説。
統計顯示,今後幾年,城鎮需要就業的人數仍將保持在每年2400萬人以上。而在現有經濟結構下,每年能提供的就業崗位卻只有1200萬個,年度就業崗位缺口1200萬個左右。青年就業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十一五”期間需要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將達到2700萬人,壓力持續增大。但層出不窮的學歷、身高、相貌、戶籍、地域等各種歧視現象,成為擴大就業的攔路虎。
反對無處不在的就業歧視,實現公平就業,一直是就業促進法立法過程中備受矚目的焦點問題。今年2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隨後,這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在1個月的時間裏,各界群眾共提出意見11020件,禁止就業歧視成為最強烈的聲音。
25日的分組審議中,李明豫委員認為,凡因用人單位或職業仲介機構提出與完成崗位工作的能力和要求無關的附加條件,而妨礙求職者就業的行為,都應被界定為就業歧視。王祖訓、王學萍等委員則建議將身體歧視、地域和戶籍歧視等也納入就業歧視的範疇加以禁止。
此次的二審稿專門增設“公平就業”一章,對性別歧視、傳染病歧視、殘疾人歧視等作出禁止性規定。但包括韋家能在內的多位委員指出,法律還必須明確用人單位“歧視了怎麼辦,應該負什麼責任”,否則法律的操作性將大打折扣。
此前徵集的公眾意見中,很多人也表示,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只字未提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這會使就業歧視者肆無忌憚,也給執法帶來困難。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第63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對求職者實施就業歧視的,求職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條款很有必要,但對於就業歧視,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職者進行投訴,然後才能得到處理,沒有體現勞動行政部門對於防止歧視情況發生的主動監督職責。”倪岳峰委員提出,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被動地坐等投訴,而應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他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平等就業、防止歧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