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近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不僅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完善和民事執行程序和重構,更在於這部草案並非少數人閉門造車的産物,而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以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議案為基礎所起草的。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人大代表來自人民,代表著人民,承擔著民意代言人的重要職責,這是憲法賦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託的重任。因此,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把民眾意願上升為國家意志,既是代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也是民眾參與立法的重要途徑。它使法律真正體現民情、反映民聲、集中民智,有著不容忽視的法治意義和標本價值。
首先,代表議案“上會審議”,凸顯出人大代表的立法技能和法律素養的進一步提升。儘管從《立法法》的規定和法學理論上看,代表議案可以成為立法的“源泉”和法律的“母本”,但自1979年以來,還從沒有代表聯名提出的法律案被列入立法議程審議通過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長期以來代表議案的數量與質量不容樂觀。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僅收到代表議案61件,且其中只有33件作為議案處理,另外28件由於過於簡單、尚不成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被作為建議處理。此後,代表議案數量逐年增加,並於2004年達到了1374件的歷史最高點,但質量並不盡如人意,最終只有641件作為議案處理,合格率僅為46.7%。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的進一步深化,代表的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不斷強化,代表議案的質量不斷提高,此次代表議案成為法制工作機構起草法律草案的重要基礎,看似偶然,卻正是代表議案質量不斷提升的大背景下的必然。
其次,代表議案“上會審議”進一步加強了立法的公眾參與,推動了立法的民主化進程。立法的過程,實質上是利益的整合、協調、平衡的過程。平衡各種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各方都能充分地參與到立法的過程中來,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達出來,然後加以整合、協調、平衡,這樣才能使得制定出來的法律,能正確反映和兼顧各個利益群體的不同要求,形成“良法之治”。代表議案成為起草法律草案的基礎,這個制度細節上邁出的一小步,使得立法民主化邁出了一大步,代表議案與法律文本之間“天塹變通途”。
再次,代表議案“上會審議”拓寬了法律案的來源,更加充分、直接地表達了民意,有力地遏制了部門利益的立法擴張。在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制定過程中,由於立法程序的不公開、不透明和不民主,部門“小利益”悄然擴張,一點點“分割”、“吃掉”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導致“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行政主導的立法帶有強烈的工具主義、功利主義、管理主義色彩。代表議案成為法律草案的基礎,打破了部門對法律案的壟斷,大大拓寬了法律案的來源,使民意能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有效的途徑融入立法進程,有力地遏制了部門利益的立法擴張。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