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6日 21: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王岩)“申訴難”、“執行難”是目前司法領域的兩大頑症,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今天在人民大會堂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就進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解決“執行難”這一頑症展開了深入的討論。
全國人大代表劉躍珍認為,“執行難”産生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法院判決不公,當事人不服。二是被執行人轉移了財産,不是沒有能力執行,而是採取了一些措施。三是地方保護問題比較嚴重。四是一些複雜案件法院法官執行有畏難情緒。他建議,為了避免當事人將與訴訟案件相關聯的資金轉移,導致執行難,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對與訴訟案有關的合同款採取適當的措施予以控制。
據悉,二00六年中國申請執行的民事案件二百一十三萬件,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後履行的七十一萬件,強制執行的四十六萬件。
倪岳峰委員説,既然法律規定負責執行和強制執行的是法院,如果有條件執行而沒有執行的,那應當負責任的就應該是法院。他建議增加規定,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産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有執行條件的,但有關人民法院未按期執行的,有關人民法院應承擔法律責任。
任茂東委員則建議將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等的執行職權由法院轉還給行政司法機關。
“我認為完全應該賦予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執行環節中的監督權,檢察院也應當承擔起執行環節的法律監督責任。”鄭功成委員説。他認為,對“執行難”的解決,法院的規定比較清晰,但對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卻不足。檢察院除了監督審判環節、裁決環節的監督權力以外,對執行環節的監督權力被遺漏了。
雖然也建議檢察院應該在執行過程中進行監督,王懷遠委員還擔心檢察院的監督也可能會出現違法、舞弊、受賄等問題。他建議各級人大應該成立特別案件調查委員會,對個別申訴案件進行調查,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體制。(完)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