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31日 09:4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31日電 法制日報消息,一批法律法規6月施行,其中比較重要和應引起關注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最高罰500萬等。
突發事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施行。
新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4種情形不得擔任管理人
企業破産法6月1日起施行。該法建立了管理人制度。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仲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制度施行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6月1日起施行。
新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就特殊普通合夥的定義、企業名稱、責任承擔等內容作了規定。
新法嚴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夥人免除連帶責任的範圍,將其僅限于其他合夥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合夥企業債務這種情形。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最高罰500萬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定了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為認定標準,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破産企業管理人按清償比例計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6月1日起施行。根據兩個司法解釋,受理企業破産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仲介機構擔任管理人。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産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産價值總額,在7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郭曉宇)
責編:趙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