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8日上午9時,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於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説明,聽取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三)關於國有財産。物權法草案對國有財産的範圍、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加強對國有財産的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關於國有財産的範圍。物權法草案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有財産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産,等等;並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性、經營性財産的範圍,對於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具有關鍵性作用。
關於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問題。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體現在依法就關係國家全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而具體執行機關是國務院。
因此,具體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也是現行的管理體制。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也體現了黨的十六大關於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立法授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及其行使職權的特點。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應當依法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關於對國有財産的保護問題。針對當前國有財産流失的實際情況,物權法草案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規定了哪些財産屬於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
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産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是針對國有財産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