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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恩柱:“物權法草案不符合憲法規定的看法不全面”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4日 12:33 來源:中國網
專題:2007全國兩會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首場新聞發佈會,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就會議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新華社提問:網絡上有評論認為,憲法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與關於“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的規定不一樣,前者有“神聖”,後者沒有。他們據此認為,《物權法(草案)》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你怎麼看待這些不同意見?

  大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回答説,“《物權法(草案)》涉及到各種利益關係,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這樣那樣的意見是正常的情況。但你提到的有人認為物權法草案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意見,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

  他説,首先,我想指出的,實現憲法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是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務。《物權法(草案)》從民法的角度,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財産受到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從5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

  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在草案中規定了哪些財産屬於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二是規定:依法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是規定:履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草案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領域的財産,作為物權主體,無論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否則,勢必損害人民群眾依法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於民富國強、社會和諧。至於非法的財産,當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講平等保護,當然不是説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主要是由經濟法、行政法規定的。(閆昕霞)

責編: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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