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5日 19: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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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重慶頻道
構建和諧社會,不僅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強有力的政府干預機制,而且需要有發達的慈善事業,以處理好社會財富分配問題。被視為“社會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業不僅能體現出公民的社會責任感,也是社會進步程度的標尺之一。但與中國GDP高速增長形成強烈反差的卻是,慈善事業卻發展滯後:目前,全國每年募集到慈善資金不到100億元人民幣,不到全國GDP的0.1%,它對財富分配格局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美國每年的慈善資金佔GDP的9%,有85%來自於國民。
擁有13億人口,GDP達2萬億美元的中國,每年的善款不足百億人民幣,而一個只有3億人口的美國每年卻有2600多億美元的社會捐贈。我國慈善事業與GDP的“脫節”,以及與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都考量出公民的社會責任。
“先富群體”的慈善熱情為何不高?
2005年,成都市慈善捐款首次突破一千萬元,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數據。但是,捐款的90%來自於普通市民,來自民營企業的捐款不到10%,幾乎找不到成都知名企業的老闆和富豪們的身影;同樣是在2005年,重慶市力帆集團董事長尹明善因累計捐贈4000多萬而獲得“中華慈善獎”,但他卻是唯一獲獎的重慶富豪。作為得益於改革開放而“先富”的群體,民營企業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重要的一支力量,但他們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卻遠沒有達到社會公眾的期望值。
重慶中農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胡崇理説,中華民族素有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美德,但為什麼會出現富人“惜捐”的情況呢?因為社會沒有建立起一套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政策、法律體系,現有的一些機制又十分僵化,搞得慈善事業不慈善,僅有的一些慈善活動又缺乏必要的公信力,捐助者的合法權力得不到很好的保證,最後大家只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得他們對慈善事業冷漠,這是社會的不幸,公眾的不幸,也是先富起來一部分人的不幸。
中豪律師事務所(集團)重慶所律師齊飛認為,我國在稅收方面對企業從事慈善的鼓勵力度還比較有限,國家規定企業享受慈善捐款抵扣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還較低。除了通過紅十字會等幾個團體、機構選擇部分捐贈項目,能獲得稅前全免的“慈善減負”外,捐贈者在其它慈善機構捐贈款項,相應稅費減得很少。現在,一些發達國家在有關稅收的規定中,對慈善捐贈免稅,而我國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額度明顯低於其他國家,全額抵扣的捐贈項目更是非常有限,這成為制約富人階層投身公益事業的重要“瓶頸”。
齊飛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換句話説,如果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超出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出現了企業捐贈越多,納稅也就越多的怪現象,這在其他慈善事業發達的國家是不可想象的。
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凡向中華慈善總會等5家慈善組織進行捐贈的,“准予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部扣除”,但由於稅收優惠的範圍很小,且免稅程序也相當複雜,整個辦理過程大概需要經過10道程序,辦理時間至少要兩個月,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間企業捐贈的熱情和積極性。
法律界人士建議,國家應儘快制定並出臺《慈善事業促進法》,將個人及企業的慈善捐款全部扣除在應納稅基數以外,對慈善捐款進行全額免稅,並將捐贈人捐贈的物資也計算在企業運行成本之內。同時,還應最大限度地簡化相關免稅手續,利用稅收這一最有力的經濟杠桿來鼓勵和引導企業、團體、個人向慈善事業捐款捐物,以壯大慈善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