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上限確定為每間包房每天12元;收費活動將先在京滬穗等大城市試點
本報訊(記者王薈)國家版權局昨日在其網站上正式發佈公告,宣佈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
公告稱,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適當下調。
按目前的安排,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將先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工作,根據具體情況再逐步推進。
針對媒體關注的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目前的合法身份問題,國家版權局表示,在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沒有完成社團登記程序之前,籌備組不得開展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
為保障音像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已經委託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管理的權利,暫由中國音像協會代為行使。
版權局表示,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修改並重新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國家版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予以公告。
責編:常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