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長沙9月5日電(記者明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對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經濟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雷淵利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追繳被告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53歲的雷淵利,原係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郴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東窗事發後,他在一封“懺悔”信中説,“人家背後議論我是‘玩權、玩錢、玩女人’的‘三玩’幹部,我認為名副其實。”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4月期間,被告人雷淵利利用擔任郴州市蘇仙區區委書記、永興縣縣委書記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安排工作、承攬工程、解決政策優惠、減免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周吉等人經手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1.017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淵利與周吉約定合夥開發魯塘市場等項目,為籌集開發資金,利用職務之便,與周吉、李樹彪共同策劃並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的規定,指使李樹彪以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名義與銀行簽訂質押合同,挪用公款1650萬元,為周吉以魯塘市場開發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建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進行項目開發提供質押擔保,並分得價值226.131萬元的門面。雷淵利還利用職務之便,與李樹彪、許小雲共同策劃,利用管理住房公積金的職務之便,將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1000萬元借給東進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淵利利用職務之便,在安排工作、承攬工程、解決政策優惠、減免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周吉等人經手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1.017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雷淵利指使李樹彪以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名義與銀行簽訂質押合同,挪用公款1650萬元,為周吉以魯塘市場開發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建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進行項目開發提供質押擔保,並分得價值226.131萬元的門面。並與李樹彪、許小雲等人共同策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挪用公款1000萬元給東進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雷淵利利用負責全國中小城市發展研討會主辦工作的職務之便,指使邱麗娟在採購會議紀念品時虛開發票並簽字報賬,騙取公款共計18.74萬元,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故作出上述判決。(完)
責編:石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