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新聞30分):新物權法草案在對各種物權規定得更加詳細的同時,也對一些有爭議的條款進行了刪減。這次提請審議的新物權法草案中,刪除了“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請訴訟、申請仲裁的規定”。
物權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第八十六條,規定了業主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請訴訟、申請仲裁。但是新審議稿建議將這一條款刪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你比如你這個小區有100戶,發生糾紛了,有50戶希望和開發商打官司,但是其他業主並不同意,這時候,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請訴訟,如果官司打輸了,誰來承擔這個訴訟費用。
李連寧表示,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他們都沒有獨立的財産,難以承擔敗訴後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於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糾紛,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通過集體民事訴訟來解決,誰訴訟誰受益。此外,像居住權這樣的規定,由於適用面過窄,因此在新物權法草案中也建議刪除。
責編: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