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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佈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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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26日 18:51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6國際禁毒日

  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26日公佈了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結果,其中5名被告人被執行死刑。

  一起是被告人練永明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練永明先後糾集被告人吳兵、劉宏偉、蘇楚文等(其他同案被告人已另案處理)組成購買、運輸、儲藏、販賣毒品網絡。練永明在重慶市聯絡購買毒品海洛因,並安排人員運送至上海、無錫出售;在練永明的安排下,劉宏偉等運輸海洛因;吳兵在上海、無錫接收和出售海洛因,並將贓款通過異地存儲等方式交給練永明;蘇楚文受吳兵的指使在無錫市接收和出售海洛因。

  練永明糾集他人共同販賣、運輸海洛因10次計20284.01克,此外還單獨或夥同他人販賣海洛因9次計1402克;吳兵直接運輸或者安排人員接收海洛因8次計16317克並親自販賣或指使蘇楚文等人販賣;此外吳兵還單獨販賣海洛因1次100克;劉宏偉參與運輸海洛因5次計10825克;蘇楚文4次在無錫市接收海洛因計8817克,並販賣海洛因1436克。案發後,公安機關共繳獲海洛因6381.01克,其餘毒品已流入社會。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練永明、吳兵、劉宏偉、蘇楚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産。宣判後,劉宏偉、蘇楚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練永明、吳兵、劉宏偉、蘇楚文4被告人的死刑判決。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對上述4名罪犯執行死刑。

  另一起是被告人周建軍等人運輸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4年3月,被告人周建軍與馬興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由周建軍出資,馬興財到甘肅省蘭州市購買海洛因運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同年4月1日,周建軍給已到達蘭州市的馬興財匯款人民幣13.2萬元用於購買毒品。同月8日15時許,馬興財攜帶海洛因回到烏魯木齊市,將一裝有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交給周建軍。周建軍將毒品轉移至其母親家後被公安人員抓獲,袋內海洛因762克被繳獲。

  被告人周建軍歸案後,主動檢舉了他人販毒的犯罪線索,使公安機關先後抓獲販毒人員5名,繳獲海洛因118克。該案復核期間,周建軍再次提供他人販毒線索,使公安機關又抓獲販毒人員2名,繳獲海洛因60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周建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周建軍不服,提出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周建軍歸案後能夠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建軍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第三起是秦滕均製造、運輸毒品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2002年10月間,被告人秦滕均與同案人陳朝新(在逃)合謀製造冰毒銷售以牟取暴利,商定由陳朝新負責出資,提供制毒原料、工具、場地,由秦滕均負責糾合他人製造冰毒。同年11月間,陳朝新物色了廣東省廣寧縣聯和鎮塘角管理區山豬塘農場作為製造冰毒的工場。秦滕均將制毒原料運至制毒工場,並糾合盧偉雄(已判刑)等製造冰毒。而後,秦滕均駕車將製成的冰毒18.214公斤及其他毒品運至廣州市東山區寺右新馬路104號2504房家中,將製造冰毒的工具等運至廣州市芳村區茶窖路萬興街23號一樓存放,後被公安機關繳獲。此外,秦滕均還犯有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等罪行。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以製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秦滕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與被告人秦滕均所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秦滕均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準對被告人秦滕均的死刑判決。秦滕均已于6月2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完)

責編:劉彥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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