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傑)司機酒後開車發生車禍死亡,死者家屬認為是同車同事勸酒才導致事故發生,同時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路段上相關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善,因此起訴同車同事與該路段有關的四家單位索賠81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求。
今年1月7日晚9點,殷女士的丈夫竇先生酒後駕駛一輛客車在昌平區東小口鎮一路口處衝出路面,掉入路溝受傷,經搶救無效于8天后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竇先生為醉酒駕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殷女士認為,事發路段為丁字形路口,但路口沒有丁字標示、沒有路燈,這一系列的設施不完善導致事故發生。同時認為竇先生出事前,在為同事王某辦事,事發前兩人在一起吃飯喝酒,王某不停地給竇勸酒,在明知竇已醉酒的情況下,仍然讓其開車,應當負有一定責任。
因此殷女士把與該路段有關的昌平區供電局等四家單位及王某共同告上法庭。
對此,王某認為竇先生開車掉入溝內,竇先生自己應負全部責任。因自己也在車禍中受傷,所以向殷女士提出反訴要求賠償醫藥費。昌平區供電局等四家單位認為事發路段不是自己的管理範圍,沒有維護義務。
法院認為,竇先生醉酒駕車,未發現路邊的路溝和樹木,直接駛入路溝,竇先生醉酒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和損害的惟一直接原因,對因此引發的民事法律後果,竇先生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因此駁回了殷女士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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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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