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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滕州重大涉黑案首犯梁永一審被判17年

 

CCTV.com  2009年05月28日 08: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齊魯晚報    

  近日,省高院指定新泰市法院審理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審宣判,以梁永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七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據了解,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由於該案案情複雜、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省高院指定由新泰法院負責該案的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梁永等18 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9項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被告人梁永等人,通過打砸、聚眾鬥毆、替人要賬、與人爭霸等方式,在滕州逐漸形成以其為首有影響的惡勢力,先後糾集刑滿釋放和無業閒散人員,以其天潤賓館為據點,形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其中梁永為組織者、領導者,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相對穩定,實行分級管理。在組織內被告人梁永具有絕對權威,被成員尊稱為“三哥”、“三叔”,在組織以外被稱為“梁老大”,二號被告人肖楓被稱作“軍師”。被告人張新、張龍為便於管理手下成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出資為手下成員提供集中食宿。為發展組織勢力,培養組織骨幹,被告人張龍在發展組織成員時考驗入夥人員膽識,辦“一點紅”,即故意騎非機動車撞機動車。並要求組織成員文身,配備健身器材及砍刀、棍棒、鐵叉等作案工具,提高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以被告人梁永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其親自指揮、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結夥,攜帶刀具、棍叉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先後在滕州市城區及多個鄉鎮,實施毆打他人、替人站場助威、插手民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重傷,3人輕傷,多人輕微傷,違法犯罪所得30余萬元,嚴重擾亂了群眾正常生活。

  被告人梁永在該犯罪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係首要分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20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罰金20000元,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00000元。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也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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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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