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抗訴及當事人上訴,4月20日,該區高級法院對嚴小林、劉濤、嚴建文、馮孝林故意殺人案及嚴斌等6人窩藏案作出判決,將上訴人馮孝林由一審判處死緩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嚴建文由一審有期徒刑七年改判為十二年。
一審石嘴山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後認定,2007年10月5日晚12時許,嚴小林、劉濤、嚴建文、馮孝林從一酒店出來,因打車與被害人邱某、蘇某、馬某等4人發生爭執並廝打起來。嚴小林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刺對方,劉濤、馮孝林要來嚴小林的匕首也捅刺被害人。在捅刺中,嚴建文喊了“捅死”之類的話,致使邱某、蘇某、馬某3人死亡。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嚴小林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劉濤、馮孝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嚴建文有期徒刑七年。嚴斌等6人因窩藏罪均被判處緩刑。後石嘴山市檢察院對嚴建文的判決提出抗訴,嚴小林、劉濤、馮孝林等5人提出上訴。
去年9月25日,此案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審查。承辦人認真閱卷後發現,認定馮孝林持刀捅人的證據單一,案卷只有嚴小林一人供述馮孝林從其手中要過刀子捅了被害人,而嚴建文的4份筆錄中只有一份供述了馮孝林拿著工具打對方,沒有看清其是否持刀;馮孝林始終沒有供述自己持刀捅人。嚴建文在此案中居指揮地位,應為主犯,而法院認定其為從犯,適用法律存在不當。
根據提審時嚴建文供述其“距馮孝林和嚴小林打人的地方有10米遠,看見馮孝林用拳頭往那個人身上打,拿沒拿刀,我當時確實沒有看清”,檢察官前往案發現場進行偵查試驗,證實在10米左右的距離夜晚燈光較暗的情況下,無法看清對方手裏拿的什麼。
另外,有證人證實,看見捅人的人穿著黑色衣服,口袋上部有白色的線條,而案卷中沒有收繳各被告人當晚行兇時所穿的衣服,但細心的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嚴小林、馮孝林所穿衣服著色相近,均為黑色,個頭身材相當,很容易被證人認錯。辦案檢察官最終查實嚴小林當晚穿的衣服為深灰色,且口袋上有灰白相間的線條。馮孝林的衣服送人後被燒掉了。辦案檢察官通過調查證實馮孝林當時穿的是黑色夾克衫。由此證實當時捅人的是嚴小林,而非馮孝林。
今年2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出庭檢察人員就馮孝林持刀捅人情節證據單一的意見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和有理有據的答辯,並對嚴建文應為本案的主犯發表了抗訴意見。最終法院對馮孝林持刀捅人的情節不予認定。 (薛正儉 趙紅香)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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