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檢察幹部在福建挂職期間徇私情,採取洩露案情、發表較輕處理意見、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故意使罪重人受到較輕追訴。記者昨日獲悉,經彭陽縣法院判決,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處級檢察員張靈有期徒刑8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張靈在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挂職任副檢察長期間,于2006年11月初,在查辦泉州市泉港區紀律檢察委員會移送的泉港區湄豐供水有限公司總經理林逢春涉嫌受賄一案中,經人介紹認識了林逢春的姐夫楊川輝(福建省惠安縣公安局副局長),楊川輝為減輕小舅子林逢春的罪責,先後5次給分管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張靈送去茅臺酒、洋酒、“中華”香煙、鐵觀音茶葉、玉器等禮品,請求張靈對林逢春一案從快從輕處理。
張靈在偵察此案過程中,向楊川輝洩露案情,致使林逢春涉嫌受賄81580元的犯罪事實因找不到證人而未能查證;同意並報請檢察委員會對林逢春以受賄2.5萬元偵查終結,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在案件報檢察委員會決定時,張靈在檢察委員會上第一個同意相對不起訴的意見。
此後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在督辦林逢春一案時,要求對林逢春的“立功”材料進行核實。“立功”材料中有楊川輝為林逢春提供立功線索的事實,張靈同意案件承辦人將“楊川輝”改為“警察”,並要求案件承辦人儘量做得“圓滿”些。
被告人張靈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後,于2008年9月11日繳納贓物折價款4萬元。彭陽縣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張靈有期徒刑8個月。(蘇俊博)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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