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普陀區原副區長張克明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宣判。
法庭認定,張克明在1993年4月至2003年2月擔任上海市普陀區副區長期間,利用職權,以稅費返還、延長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為他人非法牟利。公訴機關指控張克明收受沙田房産負責人100萬元、新長征集團工作人員2萬元的行賄;張克明還曾以借錢為由,向劉某索要35萬元,後來劉某通過旗下公司把帳做平,而張克明曽多次利用手中權力為其牟利;他還夥同他人共同接受賄賂共180萬元,其中張克明實際所得50萬元。
法庭認定,張克明利用職權受賄137萬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還夥同他人共同接受賄賂180萬元人民幣,其中張克明實得50萬元人民幣,涉案金額共187萬元人民幣。法庭認定張克明涉嫌受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構成受賄罪。考慮到張克明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法庭判決如下:張克明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産30萬元,並追繳所有違法所得金額。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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