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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商務局原局長張選一因貪污、受賄犯罪,兩天前被光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張選一案由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光山縣檢察院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8年,張選一在任信陽市商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17筆,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貪污公款5.45萬元。光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有自首情節,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首席記者何正權通訊員甘曉東)(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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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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