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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西南丹縣物價局局長貪污被判刑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14:3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法院網  

  原任廣西南丹縣物價局局長黃江利用職務便利和管理權力,向下屬部門以及巧立名目將單位資金4萬多元據為己有。3月20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責令退賠人民幣4萬多元。

  2007年4月,被告人黃江利用其擔任南丹縣物價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解決單位辦公經費緊張為藉口,向南丹縣某公司提出贊助要求,該公司贊助10000元給南丹縣物價局。4月22日,黃江到公司提取現金10000元。隨後,到南丹縣某汽車修理廠虛開1張面額為9999元的修理費發票並補貼1元錢現金,拿給南丹縣某公司衝帳。2007年2月9日、3月16日,黃江分別三次拿各種開支發票叫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簽,由他自己在審批意見欄上簽同意開支並到單位財務報帳,得款共計44849元據為已有。案發後,黃江主動退贓人民幣30000元。

  南丹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南丹縣物價局局長職務的便利條件,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達54 848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在司法機關介入前,被告人如實陳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遂以被告人黃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60000元。

  被告人黃江不服提起上訴。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江收取南丹縣某公司的9999元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所認定的第二筆貪污數額中,可以減掉有證據證實戴明陽為單位宴請及送禮的1790元。黃江在被檢察機關傳喚前把報帳的事向檢察官作了反映,後又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是自首。黃江全案具有自首情節,建議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上訴人上訴理由,河池中院認為,上訴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採用虛報支出的方式,侵佔公款,數額人民幣43059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上訴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在審理期間全部退賠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後判決,撤銷南丹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上訴人黃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責令上訴人退賠人民幣43059元。(作者:河池法宣)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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