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雲南網-春城晚報報道,身為民警,卻知法犯法,夥同逃犯駕駛警車多次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昨天,雲南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數罪並罰判處雲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公安局原民警孟忠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3名同案犯周洪遠、謝惠、李靜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對另一名同案犯施超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同案犯周幸福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萬元。
多次駕警車運毒
臨滄中院經審理查明:雲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公安局原民警孟忠華,與在2007年12月因盜竊罪被列為在逃人員的施超勾結,駕駛警車多次進行毒品犯罪。
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間,被告人孟忠華、謝惠夫婦邀約施超、李靜做毒品生意,由施超、李靜在境外負責聯絡購買毒品事宜。2007年5月,孟忠華、謝惠邀約不知情的民警方某駕駛警車到鎮康南傘偷渡出境,將李靜聯絡購買得的毒品海洛因走私入境後,駕駛警車返回牟定。
去年3月、4月,孟忠華邀約民警秦東(已判刑)以抓捕在逃人員施超為名,駕駛警車由牟定到鎮康南傘後將施超、李靜購買得的毒品海洛因走私入境,又將毒品藏匿于警車內運回牟定。當年5月,孟忠華、謝惠和秦東再次駕駛警車到南傘偷渡出境,與周洪遠、周紹平(在逃)驗看毒品後,購得毒品並走私入境藏于警車中運回牟定。孟忠華、謝惠、施超、李靜分別4次將毒品海洛因運至昆明交由周洪遠、周幸福父子販賣,共計販賣毒品約重9800克。
去年7月中旬,孟忠華、施超、李靜在境外以40.6萬元購得毒品海洛因8件。同月19日,孟忠華、秦東駕駛警車從牟定來到鎮康南傘鎮入住酒店,由李靜將孟帶來的購毒款帶出境外,並攜帶毒品返回酒店交給孟忠華。隨後孟忠華、施超、李靜及秦東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該酒店查獲毒品海洛因16塊,凈重5646克,軍用子彈50發,從施超身上查獲軍用手槍一支,子彈9發。
數罪並罰判死刑
另外經查明,2008年4月5日,孟忠華購買毒品時,以兩萬元購得手槍一支,子彈30發;2007年10月間,施超在牟定縣範圍內,先後18次參與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達1.3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孟忠華、施超將武器、彈藥走私入境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告人施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又係累犯,應從重處罰,故依法應當對孟忠華、施超實行數罪並罰。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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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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