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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初步認定"撿"鉅額金飾女清潔工涉嫌盜竊罪

 

CCTV.com  2009年05月15日 16: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深圳5月15日電(記者吳俊)圍繞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鉅額金飾案,輿論爭議焦點圍繞梁麗行為性質是“盜”還是“撿”。深圳市公安局14日下午通報,深圳警方初步認定機場“撿”鉅額金飾女清潔工涉嫌盜竊罪。

    2008年12月9日9時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接到事主報警稱,其在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辦理登機和行李托運手續時,放在手推行李車上的一箱價值261萬餘元的黃金首飾被盜。該局機場分局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組織查找。經調取現場監控錄像發現物品涉嫌被人盜取,即立案展開偵查,並於當日將涉案嫌疑人梁麗抓獲歸案,繳獲了大部分涉案物品。

    深圳警方稱,公安機關從接警、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執行逮捕到移送起訴,每個環節都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的。

    對於“撿”、“盜”之爭,深圳警方回應稱:現有證據證明梁麗既有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也在實際上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進行立案偵查證據充分確鑿,檢察機關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規定批准了逮捕。現檢察機關認為案件尚有部分證據需要補充,深圳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補充偵查,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正常辦案程序。

    對於媒體報道的深圳機場和梁麗各自的陳述,梁麗取走行李車上的紙箱並交工友保管、與工友一起開箱查看、找人鑒定真假、拿回家等等案情細節,深圳警方回應稱:由於該案正在偵查階段,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了不影響案件偵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階段不宜公開有關案情。

    目前,法律界對此案應該以非法侵佔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存在較大爭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爭議一方認為,女清潔工梁麗在機場大廳“撿”到物品,以為是乘客遺棄的物品,當時並不知道裏面裝的是什麼,應該是“撿”,不是秘密竊取。而另一方認為,物品是在機場辦證、托運大廳的行李車上,梁麗是機場工作人員,在這種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馬路上撿到無主物品,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記者15日也從深圳市律師協會了解到,深圳市律師協會將於16日圍繞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鉅額金飾案召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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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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