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案件被報道後,梁麗的行為算不算盜竊,該不該判刑,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而法律專家的觀點也是很鮮明地分成了兩派,就是法制日報所刊登的正反兩方的觀點。
正方:女工存心昧財不言自明。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梁麗的行為不但不算撿,而且是十足的“昧”。理由如下:
1,既然紙箱裏比較重的東西能被猜成“電瓶”,為何不會被猜成危險品、可疑物?
2,叮囑同事“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説明潛意識裏,並非把紙箱完全當成“垃圾”,而是顧客遺失物。既然是顧客遺失物,作為機場工作人員,為何不上交?
3,同事發現紙箱內不是“電瓶”而是“首飾”,並經大廳內的黃金首飾店鑒定為真後,為什麼還拒不上交?
文章認為,不是自己的東西卻拿回家,梁麗想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事實,不言自明。
但另一種觀點認為,梁麗的行為是一個自始至終存在嚴重誤解的不當行為,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梁麗的行為距離盜竊相去甚遠。首先,一方面,梁麗將紙箱放入垃圾車時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便是她明確表示: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另一方面,梁麗也不存在“秘密竊取”的行為情節,她“撿”到紙箱後曾不止一次告訴別人。也就是説,我們無法得出梁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這一構成盜竊罪的關鍵條件。
另外,梁麗的行為也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侵佔罪的關鍵是“拒不交出”,而事件中,梁麗主動將紙箱交給了警察。
文章特別提到一點,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涉嫌犯罪,倒是她的同事馬某和曹某分別涉嫌盜竊罪,因為她們不僅擅自打開了紙箱,而且還分別從中偷拿了價值10萬多元和6萬多元的金首飾,尤其是明知為純金首飾的情況下還據為己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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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