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公款 收受賄賂 行賄他人
今天(15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行賄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合併判處被告人繩允無期徒刑;以貪污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合併判處同案被告人劉樹林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繩允2001年4月出任潁上縣政協副主席兼任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間出任潁上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被告人劉樹林,潁上縣人,個體工商戶。因涉嫌貪污、行賄犯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節前,被告人繩允利用擔任潁上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劉樹林共同貪污該縣中小學危房改造及扶貧資金222.6萬餘元,併為實施貪污犯罪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6.2萬元。另外,繩允還以虛開報銷憑證方法,貪污公款23.45萬餘元。同時,被告人繩允還自2002年至2007年期間,利用其擔任該縣國稅局局長、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和索要他人賄賂計86.82萬餘元。
在繩允與劉樹林共同犯罪事實中,數額最大和性質最為嚴重的一筆是貪污該縣中小學校危房改造專戶資金。2006年下半年,潁上縣財政局劃撥生均經費至該縣中小學危房改造資金專戶,計劃用於農村中小學圖書及書櫃採購。被告人繩允與劉樹林計議,通過低價購進圖書、以高價報銷書款的方式從中貪污謀利。
2007年1月12日,劉樹林按繩允安排,以書商趙某提供的圖書公司名義,與該縣教育局簽訂了按圖書定價9折的價格,銷售221.4萬餘元圖書的協議。同年3月8日,經繩允簽批,劉樹林從該縣危房改造資金專戶中領取到全部書款221.4萬餘元。此後,劉樹林除了按照與書商趙某私下協議付出書款110.7萬元外,餘款110.7萬元被轉至他處賬戶,並由繩允安排暫由劉樹林保管。在實施該筆貪污行為中,繩允和劉樹林還先後向該縣原教育局長蔡某和計財科長李某行賄26.2萬元,以取得二人在簽訂協議時的配合。
2005年11月,被告人繩允經與劉樹林計議,還以虛構項目從安徽省財政廳申請到15萬元扶貧資金,後由劉樹林註冊成立農業開發公司,並經繩允簽批劃撥預付款8萬元至劉樹林賬戶,後繩允從劉樹林處拿走6.2萬元用於個人開支。
被告人繩允在受賄犯罪中,先後持續6年時間。從2002年開始至2007年期間,繩允利用擔任該縣國稅局長、財政局長的便利,為他人申撥資金、減免稅收、承攬工程、職務晉陞等提供便利和幫助,先後收受和索取40人的財物合計86.82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人繩允、劉樹林對所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阜陽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繩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指使被告人劉樹林共同貪污公款,為順利實施貪污行為,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還利用虛開報銷憑證方法貪污公款,並收受和索要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行賄罪和受賄罪。被告人劉樹林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繩允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劉樹林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且其歸案後主動供述自己和繩允的犯罪事實,主動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不服判決,表示上訴。 (石中原)
責編:李秀偉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