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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郯城縣原政協副主席徐勤功數罪並罰被判13年

 

CCTV.com  2009年05月20日 13: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齊魯晚報   

  記者從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郯城縣原政協副主席徐勤功職務犯罪一案已作出一審判決,郯城縣法院以徐勤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二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産四萬元。

  被告人徐勤功,男,57歲,曾任中共郯城縣馬頭鎮黨委書記、郯城縣經委主任、郯城縣政府縣長助理(副縣級)、郯城縣政協副主席。

  法院查明:1994年至1995年期間,徐勤功利用擔任郯城縣經委主任的職務之便,侵吞經委會計王某保管的公款8萬元用於其個人投資;1995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徐勤功利用擔任郯城縣經委主任、郯城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被告人所得贓款已全部退回。1998年6月、2002年9月被告人徐勤功利用其擔任郯城縣經委主任、郯城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的職務之便,通過原經委出納、會計俞某挪用公款357000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歸還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勤功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鋻於案發後,被告人徐勤功具有坦白交代的情節,其家人代其積極退款,贓款全部退回,酌情可予從輕處罰,該院遂根據被告人徐勤功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徐勤功服判不上訴,該案現已生效。(記者 高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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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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