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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普安原常務副縣長劉志宏受賄斂財19萬

 

CCTV.com  2009年04月01日 13:3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金黔在線  

  3月30日,(貴州)黔西南州中級法院就普安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劉志宏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劉志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

  被告人劉志宏,1961年2月生,1997年7月起先後任普安縣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志宏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13次收受19萬元賄賂。其受賄事實如下:

  1999年7月、2003年7月,徐某在承建普安縣文體廣電局游泳池、燈光球場工程及普安縣鄉鎮企業局南山坡磅房工程竣工後,為了儘快得到工程款,分別送給劉1萬元,共計2萬元。

  2003年2月,吳某在修建普安縣岔河電站時向普安縣財政局申請財政信用資金借款20萬元,為感謝劉志宏的幫助,送給劉5000元。

  2004年9月、2005年12月,為得到水資源管理費返還款和農村小水電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撥付,原普安縣水利局局長鄒某分別在劉志宏辦公室送給劉1萬元、2萬元,共計3萬元。

  2005年12月、2007年12月,普安縣煤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工程在施工建設及工程竣工後,承建該項目的陸某為感謝劉志宏的關照和儘快得到工程款撥付,分別送給劉2萬元、3萬元,共計5萬元。

  2005年和2006年春節、2006年中秋節及2007年10月,承建普安縣普天大道工程的羅某為感謝和得到劉志宏對該工程的關照,4次分別送給劉志宏1萬元、2萬元、1萬元、5000元,共計4.5萬元。

  2006年春節前、2007年7月,原普安縣樓下鎮魯興煤礦劉某為了在煤礦經營中得到關照,分別送給劉志宏2萬元,共計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尤立憲)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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