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國務院13號公佈了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範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處罰規定》同時還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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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