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在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據有關官員介紹,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此外,這次修改《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