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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領薪

 

CCTV.com  2007年12月17日 05:37  來源:新京報  
[內容速覽]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約束力度,規定對職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報酬。
專題: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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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徵求意見稿不同之處?
[待遇刪除掉福利]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探親假不抵年假] 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欠假要加賠償金] 職工未休年假,單位應按日工資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期天數
不享受年休假情況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休5天;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新修改的全國放假辦法明年元旦起實施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問

    新京報訊 (記者鮑穎)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昨日由國務院公佈。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度,規定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報酬。

  年假“待遇”刪掉“福利”

  條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分三檔:累計工作在1到10年間的休5天;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滿20年的休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對年休假期間的“待遇”的界定有所變化。條例顯示,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徵求意見稿則包括“工資”及“福利”待遇。

  探親假不衝抵年假

  條例還規定了幾種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賠償金

  條例指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為了保證政策的落實,條例規定,對於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規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明確要求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年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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