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6日消息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應急管理,是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當前,我國現代化建設進入新的階段,改革和發展處於關鍵時期,影響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時有發生。但是,我國應急管理工作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體制、機制、法制尚不完善,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眾,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在“十一五”期間,建成覆蓋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落實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構建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完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和專業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保障體系,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軍地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強應急管理規劃和制度建設
(三)編制並實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一五”規劃),編制並儘快組織實施《“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優化、整合各類資源,統一規劃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項目和基礎設施,科學指導各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指導下,編制本地區和本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等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要與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合理佈局重點建設項目,統籌規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健全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要加強應急管理的法制建設,逐步形成規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的法律體系。抓緊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準備工作和公佈後的貫徹實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規和政策措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預防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緊做好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關規章、標準的修訂工作。各地區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並完善應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五)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抓緊編制修訂本地區、本行業和領域的各類預案,並加強對預案編制工作的領導和督促檢查。各基層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完善本單位預案,明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措施和處置程序。儘快構建覆蓋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預案體系,並做好各級、各類相關預案的銜接工作。要加強對預案的動態管理,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狠抓預案落實工作,經常性地開展預案演練,特別是涉及多個地區和部門的預案,要通過開展聯合演練等方式,促進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和職責落實。
(六)加強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國務院是全國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要根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結合實際明確應急管理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其職責。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職責,充分發揮在相關領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級各類應急管理機構的協調聯動,積極推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研究建立保險、社會捐贈等方面參與、支持應急管理工作的機制,充分發揮其在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工作
(七)開展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風險隱患的普查和監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認真開展風險隱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和領域各類風險隱患情況,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落實綜合防範和處置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加強地區、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對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隱患,要組織力量限期治理,特別是對位於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區的高危企業,不符合安全佈局要求、達不到安全防護距離的,要依法採取停産、停業、搬遷等措施,儘快消除隱患。要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認真做好預警報告和快速處置工作。社區、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要經常開展風險隱患的排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八)促進各行業和領域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各單位、各重點部位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嚴密防範各類安全事故;要加強監管監察隊伍建設,充實必要的人員,完善監管手段。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管監察,嚴格執行安全許可制度,經常性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加大處罰力度;要提高監管效率,對事故多發的行業和領域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實施聯合執法。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監察機構要把督促風險隱患整改情況作為衡量監管機構履行職責是否到位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和考核力度。各企業、事業單位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九)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告和預警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國務院報告,並向有關地方、部門和應急管理機構通報。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工作制度,明確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對遲報、漏報甚至瞞報、謊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在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信息報告工作的同時,通過建立社會公眾報告、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基層信息員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寬信息報告渠道。建設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系統,建立預警信息通報與發佈制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息、電話、宣傳車等各種媒體和手段,及時發佈預警信息。
(十)積極開展應急管理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訂應急管理的培訓規劃和培訓大綱,明確培訓內容、標準和方式,充分運用多種方法和手段,做好應急管理培訓工作,並加強培訓資質管理。積極開展對地方和部門各級領導幹部應急指揮和處置能力的培訓,並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培訓內容。加強各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強化培訓考核,對未按要求開展安全培訓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達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員和職工一律不準上崗。各級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四、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設
(十一)推進國家應急平臺體系建設。要統籌規劃建設具備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輔助決策、調度指揮和總結評估等功能的國家應急平臺。加快國務院應急平臺建設,完善有關專業應急平臺功能,推進地方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臺建設,形成連接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高效的應急平臺體系。應急平臺建設要結合實際,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絡,規範技術標準,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積極推進緊急信息接報平臺整合,建立統一接報、分類分級處置的工作機制。
(十二)提高基層應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區、鄉村、學校、企業等基層單位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應急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行政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社區或村級組織負責人在應急管理中的職責,確定專(兼)職的工作人員或機構,加強基層應急投入,結合實際制訂各類應急預案,增強第一時間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區要針對群眾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發公共事件,制訂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經常性地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做到家喻戶曉;鄉村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地制宜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並充分發揮城鎮應急救援力量的輻射作用;學校要在加強校園安全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公共安全知識和應急防護知識的教育和普及,增強師生公共安全意識;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切實落實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做到有預案、有救援隊伍、有聯動機制、有善後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協調解決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問題,促進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責編: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