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恐怖主義的現實威脅,《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近年來,聯合國安理會就加強國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先後通過了1269號、1368號、1373號、1377號、1456號、1566號等項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籲請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加強打擊恐怖主義方面的國際合作。”《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等反恐國際法也明確“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國之間發展國際合作”,要求各締約國採取“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打擊恐怖犯罪活動。
“和平使命-2009”中俄聯合反恐軍事演習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有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使各國睦鄰友好合作的宗旨和原則,是依據國際法有關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正義之舉、合法之舉。演習不針對第三方,不對任何國家構成威脅,完全符合兩國人民乃至國際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明確,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等犯罪活動方面進行積極合作。2005年8月,中俄雙方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確定了雙方在聯合軍演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參演部隊的法律地位,涵蓋了演習籌劃和實施必需的各項要素,是兩國舉行聯合軍演的基本法律依據和協調行動的基本保障,確保了聯合軍演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俄聯合反恐軍事演習是中俄雙方維護地區和世界和平穩定,防止和消除恐怖主義威脅開展的務實安全合作,顯示了雙方堅決反對一切形式恐怖主義的立場,以及致力於通過國際合作依法打擊恐怖主義的堅定決心。
我國《憲法》和《國防法》賦予了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的光榮任務,這是我軍遂行反恐作戰任務的強大法律後盾。其他法律依據還有《刑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以及軍隊的條令條例。我國《刑法》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活動行為認定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應依法嚴懲。
在以往中俄聯合舉行的反恐軍事演習中,除打擊恐怖分子行動外,還設置了解救人質、人道救援、恢復社會秩序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演練內容都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規定,符合國際人道法的原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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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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