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該房産于2012年底簽訂房産購銷合同,交房時間為2013年7月份,相關問題待交房時才暴露出來,國未能處理好其儲多問題致使至今未能辦理交房手續。主要是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因自身設計缺陷對於低樓層外立面及部份樓層的陽臺欄竿部份施工建設存在嚴重瑕疵。
1、合同約定外墻為塗料,實際施工交付時對於低樓層外墻使用的是彩涂鋼板,其雨天時噪音極大且存在偷工減料問題,公共區域外墻彩鋼板內部墻體未做找平層,存在滲水問題。
2、合同約定陽臺為不封閉欄杆,實際施工交付時對於4層陽臺採用的是水泥矮墻 與其它同戶型存在明顯不符,而且按照其設計導致空調根本無法安裝。
做為大宗大商品,該公司自稱是具有社會道德和實力的國企背景房地産開發企業。但在實際交付的房産情況看相差甚遠,雖經業主多閃勾通但對於明顯問題瑕疵均屢次推諉,從不主動與業主聯絡勾通提出並改進措施及賠償方案。其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國企企業的起碼經營準則和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