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我的電話號碼為2005年入網,執行套餐88元。2007年過戶到劉坤名下,從過戶開始到現在,移動分公司在未通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了每月10元的彩鈴業務,當事人對此事毫不知情,2014年,其本人在查詢話費時方知此情況,遂向移動分公司方面進行交涉,得到答覆為只返還半年的彩鈴業務費60元,當事人不滿處理結果,多次溝通移動分公司方面,對方對此事推諉,怠于處理,不理不睬。所以當事人尋求相關部門進行解決,要求從2008年至今所收彩鈴費共計740元(2008-2013年共6年合計720元,2014年2 個月合計20元)進行返還,同時由於移動分公司方面在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私自辦理業務,違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存在商業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當事人還要求移動分公司賠償740元,合計1480元。同時保留當事人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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