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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交通銀行漳州分行(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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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2013年8月29日接到交行漳州分行的招聘電話讓我過去面試大堂助理,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薪資1800元人民幣。當天傍晚接到電話讓我隔天也就是8月30日過去上班。這樣口頭邀約勞務關係是不是從8月30日已經開始生效?! 接著呢我就按照約定在交行漳州分行擔任大堂助理一職,工作了一週左右也就是從8月30日到9月6日。9月6日下班的時候,當時面試我的陳總(個金部)就跟我説我不適合大堂助理這塊的工作要把我調到市場營銷去跑業務,我想了想感覺自己對跑業務這塊不感興趣也不喜歡所以不同意。試用期本來就是雙向都有選擇權,既然雙方達不成共識的話勞務關係也沒必要存在了不是嗎?然後我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勞動報酬,于情于理于公于私實際工作多少天單位就應該給相應的勞動報酬不是嗎?單位沒有理由不給! 個人感覺交行漳州分行的態度極其惡劣,為了滿足自己的人才需求又想省下工資,頻繁招人而且都是讓人家做個一兩周就叫人家走的,他以為這樣就可以不用付工資了!真是不要臉到一定境界了! 我現在就想要回我應該得到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勞動報酬, 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傾聽民聲給勞動人民一個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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