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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稱茅臺五糧液除罰款外還應沒收違法所得

發佈時間: 2013年02月26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證券時報網

  《反壟斷法》實施四年半以來,主管部門首次就壟斷問罪酒企。

  據21世紀經濟報道,2013年2月23日,貴州茅臺(600519)(600519.SH)、五糧液(000858)(000858.SZ)雙雙發佈公告稱,執法部門認定兩家公司的控股銷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對人向第三人轉售白酒最低價格”的行為,這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為此貴州省物價局、四川省發改委分別對貴州茅臺、五糧液方面處以2.47億元、2.02億元罰金。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士廩律師認為“我國目前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的裁定權還是比較大的。按照其零售價已“土崩瓦解”。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反壟斷法》的規定,執法部門除了對貴州茅臺、五糧液方面處以罰金外,還應該沒收兩家企業的違法所得。”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劉明俊律師亦表示,《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執法部門應沒收企業的違法所得。

  而在此背景下,茅臺,五糧液以往“保量提價”的措施或難以維繫。本報記者當日採訪多家經銷商發現,其零售價已“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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