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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向地下水污染宣戰

發佈時間: 2013年02月21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人民日報

  繼霧霾天氣之後,地下水污染讓環境問題再成熱點。

  從全國範圍看,地下水污染狀況不容樂觀。2000—2002年,國土資源部曾做過調查,當時,全國地下水資源符合Ⅰ類至Ⅲ類標準的,還有63%。到2009年,經對北京、遼寧等8個省份641眼井的水質分析,水質Ⅳ類至Ⅴ類的卻佔到了73.8%。而2011年,全國200個城市的地下水水質監測中,“較差至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5%。可見近年來,我國地下水的水質惡化趨勢非常明顯。

  從技術上分析,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滲濾液,石化行業勘探、開採等活動,甚至是地表水,都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但毫無疑問,企業直接向地下排放污水也是重要原因。很多案例表明,一些企業是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在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導致污染發生。最典型的是去年春節期間,由於部分企業利用地下溶洞惡意排放高濃度含鎘廢水,廣西龍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實際上,對這樣的情況,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有明文禁止。比如,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傾倒廢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條明確了對此的處罰。公安機關還可對違法者處以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之下,企業還敢向地下直排未經處理的污水,根源在於現實中的法治不力。

  企業是逐利的主體,向地下排放污水,顯然比向地表排污更隱蔽。即便被發現,5萬元到50萬元的罰款,也難以對排污者傷筋動骨。現實中,環保部門有意無意的執法不嚴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公眾的舉報也往往無果而終。立法的先天不足加上執法的軟弱無力,讓地下水污染最終越來越嚴重。

  其實,大多數發達國家也曾遭遇過嚴重的水污染狀況。例如,1878年英國泰晤士河發生造成640人死亡的遊船沉沒事件,事後調查卻發現,大多數遇難者是因河水嚴重污染中毒而死;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凱霍加河曾因嚴重污染而多次著火;日本熊本和新潟的“水俁病”導致上千人死亡。這些國家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制定相關水污染防治法律之後,一方面政府部門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與公眾通過信息公開、公眾參與以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式形成良好的互動,改變了水污染的面貌。

  中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制定了29年,而地表和地下水污染依舊嚴重。要讓水變乾淨,當務之急是讓法治真正發揮作用。具體而言,政府應當適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標準並嚴格執法,企業應當嚴格守法並力所能及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公眾應當有權參與環境決策、監督環境違法行為。

  向地下水污染宣戰,刻不容緩。或許,只有當每個主體都能嚴格依法辦事,當法治成為像鋼鐵一樣堅硬的準繩時,才會有一個真正天藍、地綠、水凈的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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