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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即《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從初具胚胎到最終誕生,經歷了11年的抗爭。2002年,“汽車三包”規定開始編寫,2004年12月首次向社會徵求意見,經過漫長的利益博弈,2013年1月,“汽車三包”規定正式出臺,並將於10月1日開始實施。雖然與美國“檸檬法”等國外法規還有較大差距,但中國消費者總算有了一個可以維權的平臺。
作為國家質檢總局,能頂著汽車廠家和相關利益方的重重壓力出臺這一規章,其態度值得肯定。但經過長達11年400稿的反復修訂,此次正式公開的“汽車三包”規定仍然沒能引來叫好聲,從汽車業內人士到消費者,態度普遍不樂觀。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爭議太大,或者説給廠家容留的餘地太多;特別是經歷艱苦維權殫精竭慮後,中國消費者對法規的可執行性已經産生了不信任情緒。
所謂“三包”,通俗點來講就是“包修、包換、包退”。“三包”在其他行業已實行多年,汽車業遲遲不出臺的原因據説是為了保護自主品牌,但現實證明,因“三包”法規缺失獲得最大利益的是合資和進口車。因為不受法規約束,一些跨國車企只需討好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政府公關,就可以掩蓋自身産品問題,無視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實行“中外有別”的雙重標準。
在修訂了400次、本該少一些瑕疵的“汽車三包”規定中,我們同樣看到了很多“中國特色”:如對違規車企的首次懲罰為“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懲罰為“責令改正”和“社會公佈”;三包責任並非由生産者承擔,而是由銷售者承擔,再由銷售者向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追償。
在美國,依據各州“檸檬法”,只要滿足以下一條,就達成對消費者的退貨或更換條件:1、如果缺陷涉及制動、轉向等方面的嚴重安全缺陷,製造商只有一次維修機會。2、如果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不被認為是嚴重缺陷,製造商有兩次維修機會。3、對於其他沒有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製造商通常有三次維修機會。4、汽車在維修廠的維修時間在一年內總共加起來達到30天。
上世紀80年代,也就是“檸檬法”實施初期,美國三大車企在全國的退款就達10億美元。如果有車企違規,則會被處以鉅額罰款,消協還會號召消費者抵制其産品。相比之下,我國“汽車三包”規定不只在退貨與更換條件上向車企傾斜,對違規車企也多以“説服教育”為主,連罰款都是“象徵性”的,受到質疑並不奇怪。
如果説我國的“汽車三包”規定對待消費者更“刻薄”,是考慮到國內自主品牌壓力過大,尚可諒解的話,那麼一些明顯偏向廠家的有爭議條款,則是跨國車企規避責任的最佳渠道。
在“汽車三包”規定的第六章“三包責任免除”裏,易損耗零部件由生産者明示,質量保證期也由生産者規定,有瑕疵通過“書面告知”即免除責任。最讓人疑惑的兩條是,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的,可免責。這些界定由誰説了算?如果照一些廠家慣用的伎倆,中國油品質量和交通擁堵恐怕都要成為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拒因素”了。
以往,在出現産品質量糾紛的時候,車企逃避責任最常用的託詞就是“車主用車不當”、“不正確駕駛或操作失誤”、“未在4S店保養”等,而出現群體質量糾紛時,則會將責任歸於“中國車主使用習慣不好”、“中國路況不好”、“中國油品差”等。值得一提的是,儘管絕大多數消費者不相信這些藉口,更有律師掌握足夠證據為“蒙冤”的消費者翻案,但我們的“有關部門”卻寧可站在企業的一邊。也難怪有人説“汽車三包”規定聊勝於無,當廠家話語權竟大於執法部門的時候,法規的漏洞和可協調內容或許就是為了規避責任而存在的。
這不,“汽車三包”規定甫一齣臺,就有專家説了,消費者買車的時候,建議首先要隨大流,買保有量比較高的,最起碼銷量比較高的某某“合資品牌”,這樣會更有保障。這讓人們明白了,“汽車三包”規定熬了11年才浮出水面,不僅保護不了自主品牌,還讓合資品牌獲得了更多的超國民待遇和話語權。如果有關部門始終站在車企的角度考慮問題,出現質量糾紛先為車企説話,並設置繁瑣的申訴障礙讓消費者“知難而退”,“汽車三包”也只能成為不良車企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