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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昨再開庭 索賠升至700萬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25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歷時近兩年的股民訴黃光裕等中關村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損失一案,昨日在北京二中院再次開庭。因兩名原告臨時撤訴,本次只有兩名股民進行索賠,金額共計700余萬元。雙方的一個巨大分歧是,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該案擇日將再次開庭。

  那個曾經在獄中遙控“趕走”原國美董事局主席陳曉的黃光裕,現在卻不得不想方設法擺脫數位名不見經傳的股民的“糾纏”。

  7月24日上午9時30分,歷時近兩年的股民訴黃光裕等中關村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損失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再次開庭,此次庭審共分為上下午兩場。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原告4名股民中有2位臨時撤訴。

  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稱,這次進行索賠的股民有2人,索賠金額共計700余萬元。其中,此前曾撤訴的李岩本次索賠額為89萬餘元,與其他股民索賠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股票交易的差價、佣金、印花稅以及利息等。而黃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師則對記者表示,上週五才從法院得知2名原告撤訴的消息,這次原告方並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來證明其損失與黃光裕、杜鵑買賣中關村股票的行為有任何因果關係。

  目前雙方已完成質證、選擇適用法律環節,並將擇日再次開庭。

  兩名原告索賠700余萬元

  當天,北京二中院戒備森嚴,原先可供媒體進出的北門貼出通知,要求所有媒體人員均需到法院換取旁聽證進場。

  可是,當本報記者來到換取旁聽證處,卻被告知,當天所有的旁聽席位均被預定完畢,不能進入庭審現場。但事實上,那些早已進行預定的媒體記者也均被臨時告知不能進入法庭。

  上午9點15分,本報記者通過安檢輾轉進入法院,但只能待在休息室等候上午庭審的結束。記者觀察一番後發現,當天庭審的法庭在二中院中屬面積較小的,且前後門均被“嚴加看管”。12點40分左右,上午的庭審結束,此時二中院內外共有20余家平面和電視媒體等候。

  記者了解到,上午庭審的主要內容是股民李岩的訴訟,原告並沒有出庭。李岩曾經于2011年對黃光裕起訴但隨後撤訴,後又再次起訴。

  記者從獲取的起訴書中發現,相比去年索賠155元,李岩此次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6.93萬元及利息12.68萬元(自2008年11月8日始至2011年9月19日止),共計89.61萬元。

  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上午的庭審雙方把證據做了交換,初步發表了質證意見,下一次應該還會開庭。目前起訴黃光裕的股民有兩個,但是等待起訴的股民還有很多。和上次相比,這次股民李岩提交了一些新的證據。”但其並沒有透露詳情。

  記者查看了張遠忠的證據目錄,所列僅有三條,即“股票賬戶”、“資金股份對賬單”、“黃光裕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報道”。

  下午的庭審于15點開始,將近19點結束。另一名原告吳屹峰同樣沒有出席,仍然由張遠忠代理。該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56.17萬元及利息91.66萬元(自2008年11月8日始至2011年9月19日止),共計647.83萬元。證據方面與李岩的並無太大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午的質證過程中,針對吳屹峰曾經在中關村停牌前一週突擊買入,其中一天當中買入40余萬股,某一筆成交量高達30萬股,黃光裕方面律師提出,這一買入方向與黃光裕一致,而在股票復牌後大漲消化利好消息時,吳某並沒有及時獲利了結,直至股市系統風險導致大跌。

  黃光裕方面代理律師在接受採訪時則表示,“我們一共向法院提供了32份證據,應對兩個原告有31份是相同的,唯一的差異是交易明細方面。”

  舉證與因果關係成焦點

  在股民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中,究竟是不是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該由誰來證明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一直是焦點所在。

  原告方代理律師張遠忠對記者表示,證劵欺詐具有國際共通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依據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對於因果關係舉證問題,被告方應當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只承擔證明自己有交易、有損失、對方存在證劵欺詐行為的舉證”。他強調,據此,他們已經完成了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

  但是,黃光裕方面代理律師則認為,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證明責任在於原告。在上午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張遠忠提供的證據不完整。“原告律師應當提供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交易記錄,但是對方只提供了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的交易記錄,這是極不負責的表現”。

  對此,張遠忠辯稱,原告李岩近期在外地出差,因此準備不全,沒法全部帶到法庭。而且,在下午的庭審中,張遠忠提供的證據截止日期依然為2008年9月份。

  此外,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的另一個巨大分歧是,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張遠忠認為,依據《證券法》第76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黃光裕內幕交易案明確顯示其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行為人應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而黃光裕一方律師則表示,黃光裕、杜鵑買賣中關村股票的行為與眾原告買賣中關村股票的行為均發生在全球性股災之時,無論黃光裕、杜鵑,還是其他中關村股票投資者,都不可能在該輪投資中獲益。“黃光裕、杜鵑涉嫌內幕交易買入中關村股票後,因系統風險因素影響,最終發生巨大損失,實際投資損失數億元,所謂的賬面盈利3.06億元只是2008年5月7日這個時點的一個浮動盈利而已,所謂盈利完全是一個偽命題。這説明系統風險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損失的根本原因。”

  此外,記者了解到,臨時撤訴的另兩位原告可能于近期再次提起訴訟。張遠忠必須在8月24日之前,將此次所欠相關證據提交法院。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30日 “黃光裕案”二審之後,因“內幕交易罪”等三項罪名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的黃光裕,已在獄中服刑至今。

  2010年9月股民李岩對黃光裕等人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1年9月6日股民李岩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一案在北京二中院正式開庭。開庭僅半小時後,李岩等原告一方就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並追加訴訟標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師則對此提出異議。之後,法官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合議後,再決定是否接受“原告追加訴訟標的和提供新證據”的請求。但是李岩于2011年9月16日撤訴。

  2011年9月19日李岩等四名股民再次起訴黃光裕,該案件原計劃于2011年12月15日開庭,但是黃光裕一方于2011年12月6日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2012年2月10日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但是黃光裕妻子杜鵑對法院作出的駁回裁定進行上訴。

  2012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駁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申請,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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