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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間借貸日趨職業化仲介化 銀行員工當“掮客”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11日 1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從“熟人間交易”向陌生人群發展 一些銀行工作人員充當“資金掮客”

  今年上半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6.98%和129.61%。全省除金華地區略降,其餘地區民間借貸案件均呈上升態勢,其中溫州、舟山和湖州地區的增幅,分別達到96.42%、87.37%和57.61%。

  浙江省高院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透露的這些數據,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浙江民間借貸的亂象。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長章恒築預計,今年,浙江全年收案量仍將呈上升態勢。

  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浙江具有中小企業多、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相對活躍的區域經濟特色。作為一種“草根金融”方式,浙江民間借貸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但其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交織的特點,而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溫州等地一些中小企業關停、企業主“跑路”事件,更是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章恒築説,近年來,全省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民間借貸案件幾乎佔到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約佔到全國同類案件的15%。

  今天發佈的《浙江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通過對近5年來浙江民間借貸案件的梳理剖析,整理出浙江民間借貸的特點:經營性借貸為主,中小微企業深度介入;高息現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隱蔽化;出現職業化、仲介化、組織化新特徵;與非法集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交織。

  《報告》稱,浙江的民間借貸已經從“熟人間交易”逐漸演變為陌生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和經營性借貸的融資渠道。許多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創業經商,擴大生産經營,投資礦山、水電等項目開發或作為企業流動資金、過橋資金等。一些地方的企業和個人還專門從事“以錢炒錢、賺取利差”的資金生意,“借貸資金呈現出典型的資本化、商業化特徵”。

  據有關部門對溫州市甌海區105家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在企業初始資金來源中,有90家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籌措資本,佔85.7%。人民銀行臨安支行對轄區100家企業進行抽樣調查,在返回的85份問卷中,有63家企業涉足民間借貸,涉及金額1.7億元。“涉企型民間借貸在數量上已遠超過個人消費型借貸,從借款人、出借人到擔保方,中小微企業在民間借貸關係中都扮演著重要的主體角色。”

  由於融資困難,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不斷走高。《報告》透露,一些民間融資活躍的地區,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遠遠超過當期的銀行利息。為規避“超過央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的法律規制,出借人往往採取預先扣息、訂立陰陽合同等做法。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放貸人”群體和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仲介組織,使得民間借貸行為日益組織化、專業化。除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仲介機構紛紛介入民間借貸外,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進行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仲介機構也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民間資金從事高利放貸,牟取不法利益。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高發,《報告》分析:一是宏觀經濟形勢造成企業經營困難,使得償債能力降低;二是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企,加劇了債務清償的風險;三是亂象叢生的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監管。而借貸形式不規範、擔保不完備、借款用於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貸,甚至與刑事犯罪交織在一起,都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章恒築説,民間借貸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産物。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適應了多种經濟成分和不同經營形式的資金需求,對浙江民營經濟的發展起著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也成為引發糾紛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原因。

  浙江高院有關人士認為,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根本路徑在於讓民間借貸浮出水面,促進民間融資的陽光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引導民間借貸進入正常投資渠道,“既發揮其對實體經濟的‘供血’功能,又杜絕和減少其負面影響,實現‘疏’與‘堵’的辯證統一。”

  記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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