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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10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國家發改委網站

  

  發電單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電[2012]11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綜合考慮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求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決定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降低420元和40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7900元和711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8300元和751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平衡好各環節利益關係,緩解煉油企業困難,組織好成品油生産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並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7月11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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