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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助推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05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華網

  核心提示: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推出之後有助於提高個人參與商業保險的積極性,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針對年內即將上海試點的消息,專家認為政策制定需要兼顧多方考慮。

  新華08網北京7月5日電 (記者侯雪靜 何雨欣 蔣芳)近一段時間,在養老金的討論持續升溫的背景下,有關推進“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話題在沉寂了幾年之後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推出之後有助於提高個人參與商業保險的積極性,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針對年內即將上海試點的消息,專家認為政策制定需要兼顧多方考慮。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早已醞釀推出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允許投保人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制度可以降低投保人當期稅務負擔,在許多國家已發展得相當普遍。

  最早提出“稅收遞延”政策是在2009年兩會上,有代表和委員建議制定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投保人稅收遞延的優惠政策,利用稅收政策的杠桿效應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積極性。

  2009年,國務院通過《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適時在上海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試點。

  2011年,《上海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將推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這意味著這一國際成熟的養老保險産品,將在中國內地經濟最發達的城市率先“破冰”。同年,《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也提出,將積極爭取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利用稅收政策的杠桿效應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積極性,也就是“減稅養老”。目前,著名的美國“401K計劃”就採取了類似的作法。

  核心提示: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推出之後有助於提高個人參與商業保險的積極性,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針對年內即將上海試點的消息,專家認為政策制定需要兼顧多方考慮。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

  如果把養老金體系比做一個金字塔,塔底是公共養老保險,中部是補充養老保險,塔尖是個人商業保險。公共養老基金由政府設立並強制實施,目標是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政府有責任在養老基金出現收支缺口時給予財政支持。

  從補充養老保險來看,通常由行業或者公司與職工協商後設立,目的是彌補公共養老金待遇不足,政府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商業保險由家庭個人自願設立,目的是提高老年生活質量,有些國家也會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我國目前的養老金體系中,公共養老保險發揮主要作用,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保險還十分欠缺,不能承擔起不斷增加的退休人員養老需求。隨著老齡化高峰到來,我國需通過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滿足更高層次養老需求。

  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經濟不景氣,中小企業負擔較重,雖然中央已經減免部分稅費,但社保必須繳納,很多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的情況下放棄建立企業年金的打算。因此,發揮個人商業保險在養老體系中的作用就顯得更為重要。

  英大證券李大霄表示,在稅收政策上對養老金給予扶持,將有助於擴大繳納範圍,企業、個人對該項目的熱情也會提高。

  專家解釋,由於個人所得稅使用“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於購買商業保險部分進行稅前列支,每月可以少繳稅。廣東金融學院陸磊表示,解決養老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這一政策通過稅收小杠桿撬動養老金的大池子,可以減輕政府養老壓力,發揮補充養老金和個人商業保險在養老體系中更大作用。

  核心提示: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推出之後有助於提高個人參與商業保險的積極性,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養老體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針對年內即將上海試點的消息,專家認為政策制定需要兼顧多方考慮。

  --政策推進還需兼顧多方考慮

  目前,我國針對補充養老保險中的企業年金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允許稅前抵扣等,享受優惠的主要為企業。相關專家表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個人,可以提高個人參保的積極性。

  一些業內人士也指出,合理的稅收制度能夠促進潛在的養老需求,發揮現實的購買力,是合理撬動養老金髮展的最有效杠桿之一。

  作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城市,上海已為此進行了充分準備。有上海商業保險公司向記者透露,公司個稅遞延型養老産品及系統平臺開發已經準備就緒,一旦稅收優惠政策出臺就可正式推出。

  但專家表示政策制定需多方兼顧。浙江大學教授何文炯表示,養老金由財政主管,而稅收屬於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如何協調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同時,現在推遲繳稅部分將來繳費稅率是否一致等都是在操作上需要明確的問題。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在制定政策上應避免出現“逆向調節”,造成高收入群體通過購買高額商業養老保險來避稅,原則上還應該堅持“富人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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